【摘要】清康熙年间,山东寿光县为缓解"大差"负担,将"大差"由轮当制改为下放给各社自理,但这进一步加重了民间劈社的窘境。乾隆年间知县王椿在缺少土地记录的情况下,采用"顺庄法"重整地方组织,缓解赋税征收的困境。以百姓实际居住的"庄",取代官方登记的里甲组织"社",作为税收登记与征收的基本单位。同时,这也形成了山东以"村庄"为基层组织的地方社会。因南北土地分布状况的差异,顺庄法在山东与江南显示出不同的形态与结果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果菜》 2015-07-08
《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》 2015-06-26
《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》 2015-07-01
《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》 2015-07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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